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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2   被采纳:0 2019-02-18 15:40:19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国家装修验房标准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3、房屋公摊面积标准  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但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因此,凡是上述设施齐全的,其分摊面积即相应较大。  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国家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下:氡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0贝克游离甲醛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8毫克苯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9毫克氨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2毫克总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5毫克。  5、商品房面积误差标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回答数:65   被采纳:0 2019-02-18 15:36:02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回答数:85   被采纳:0 2019-02-18 15:32:45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变更可向房管局询问,如果变了应该是要按新规走。首先交房日期延后你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违约金。其次,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百分之三以内由买受人也就是你按照商品房价格补交,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而且房屋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如果开发商确实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你当然可以起诉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谁打官司谁就承担诉讼结果

回答数:171   被采纳:0 2019-02-18 15:27:19

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涉及到商品房交房的约定,那么商品房交付条件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商品房交房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  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  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  4、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2017商品房交房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  1、屋面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为: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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